4月16日,全國民行檢察西部論壇在成都召開,來自西部十二個省(市、區)以及山東、廣東和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的67名檢察工作者代表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掛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訴法專家湯維建在會上發言。
本次論壇圍繞民行檢察制度改革與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制度構建、公益訴訟研究、民行檢察與三項重點工作等四個專題展開了重點研討,共有93篇論文參加了交流,12名參會代表作了主題發言,龍宗智等10名專家學者進行了精彩點評。
民行監督是檢察監督“短板”
對話湯維建
民事行政監督是檢察監督工作中的短板。”在昨日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訴法專家湯維建對目前民行檢察工作作如是評價。會后,湯維建接受了華西都市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為什么說民行檢察是檢察監督工作的“短板”?
湯維建:目前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力度還不夠,從硬件上來說,體現在監督隊伍人數過少;從定位上來說,“檢察監督的角色定位還存在偏差。”甚至在一些人的觀念中,檢察監督就只是“刑事訴訟監督”。
記者:體現到具體工作中,您認為還有哪些方面做得不夠?
湯維建:最大的是觀念上的挑戰,我國民行工作多著力于事后監督,也就是抗訴,檢察機關應對其職能和作用進行反思。其次是理念上的挑戰,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監督就是糾錯,監督就是督查”的認識,游離于訴訟主體之外,需要以內在者的視角深入于糾紛解決的過程。在體制方面,民行檢察隊伍、資源配置應有的比例和重要性在檢察機關還沒有體現出來。
記者:怎么來改進?
湯維建:民行檢察工作應當融監督與參與之中,加大對事前監督、事中監督的重視。不僅要對錯誤的生效裁判進行事后抗訴,還要對民事訴訟中的受理、管轄、訴訟保全、先于執行、程序的合理性等方方面面進行監督。
記者:身為全國政協委員,您已連續兩年遞交提案呼吁完善檢察監督的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工作。
湯維建:是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規范比較分散,在刑訴、民訴、行政訴訟三大訴訟法中都有提起,但僅僅“點到為止”,屬于點狀規定,比較方便,給我們具體的工作帶來很多不便。《檢察監督法》的制定是當務之急,我希望這項工作能盡快納入議事議程,兩高也應及時聯合制定司法解釋,排除分歧。
原文鏈接:“民行檢察”不僅是糾錯
(編輯 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