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是不幸的,但又是幸運的。”轟動一時的趙作海案,已塵埃落定,但該案引起的巨大社會反響,乃至給人們帶來的傷害,依然醒目。
從古至今,司法公正一直是最引人關注的焦點話題,因為它與每個人的安全感息息相關,如果法律的天平也能任意傾斜,那么,明天誰將成為下一個趙作海?而當你成為趙作海時,你是否也能幸運地洗雪冤情呢?
趙作海案已經過去,但對趙作海案的反思不應過去。如何從根本上杜絕冤假錯案的產生?如何讓趙作海的悲劇不再重演?如今,這已成一道考驗集體智慧的難題。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著名法學專家何家弘先生。
錯案無法根本避免
晨報:為何冤假錯案總在發生?
何家弘:從理論上看,錯案不可避免。我們常說,“絕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但這只是個理想,是美麗的傳說。任何國家都無法避免司法錯案,美國也有許多錯案。
晨報:美國司法錯案的情況如何?
何家弘:今年2月,我到辛辛那提法學院講學,和當地法學專家進行了溝通,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成立了“無辜者同盟”,這是個民間救援機構,在很多州成立了中心,主要采用DNA技術對過去的錯案進行糾正。15年來共糾正了242起錯案。
錯判意味著兩個錯誤
晨報:為什么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錯案呢?
何家弘:因為司法人員對案情的認識是不對等的,他們只能通過證據間接地、逆向地來了解案情。在偵查過程中,對案情的認識會有許多灰色地帶,但司法裁判卻是非黑即白的,要么有罪,要么無罪,必須明確,這樣就很難杜絕錯案。面對認識的灰色地帶,司法裁判不是錯判就是錯放。
晨報:趙作海如果被錯放,是否影響不會這么大?
何家弘:過去,辦案人員遇到不肯定的情況,寧可錯判也不肯錯放。其實,錯判的社會危害更大。這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問題,因為錯判是兩個錯誤,錯放只是一個錯誤。錯放可能會放走壞人,但錯判在抓了好人的同時,真正的壞人卻逍遙法外。
證據認定成了“賣方市場”
晨報:我們錯案的特點是什么?
何家弘:錯案具有不可避免性,但我們的情況與美國不太相同,這其中有制度原因、社會原因、觀念原因等,但關鍵問題是,我們至今仍采用刑事偵查為中心的辦案模式,在訴訟過程中,偵查是最關鍵的環節,而非以訴訟為中心。
晨報:采用這一模式的缺陷是什么?
何家弘:以偵查為中心,則證據認定就成了“賣方市場”,公安給什么,檢察院、法院只能用什么,老百姓說“公檢法”,這是很智慧的說法,意味著在司法過程中,公安局是老大,檢察院是老二,法院排老三。我們常開玩笑說,“公安是做飯的,檢察院是賣飯的,法院是吃飯的。”當公安證據不足時,檢察院仍要起訴,法院仍要判,這就給錯案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此外,雖有庭審制度,但最終裁判權在審委會手中,審委會又受政法委影響。
錯案多與假口供相關
晨報:趙作海案中,刑訊逼供的問題引人關注。
何家弘:這與我們幾千年來形成的司法觀念有關,就是太重視口供,所謂“無供不錄案”,我們調查了50起與殺人有關的錯案,其中47起存在著虛假口供的問題,達94%!刑訊逼供是我們發生錯案的最重要的原因。而在美國的242起錯案中,75%是受害人辨認錯誤導致的。
晨報:為什么不能更早地發現錯案呢?
何家弘:錯案不可避免,因此及時發現和糾正非常重要。我國針對錯案的制度安排仍然不足,造成了糾錯難的情況。許多錯案因一些偶然事件才被發現,以趙作海案為例,如果不是趙振晌活著回來,提供了翻案的鐵證,這個錯案依然無法發現。所以說趙作海是不幸的,但又是幸運的。糾錯涉及責任追究問題,沒鐵證很難翻案。
國家賠償較低
晨報:對于趙作海的賠償是不是少了一點?
何家弘: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國家賠償法》,這是個進步,此前沒有國家賠償個人的說法,第一個正式賠償的是石東玉案,我的小說《血之罪》也談到那個案件,賠了6萬多元。整體上看,國家賠償的標準較低,是按當地平均工資標準來賠償,對于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政府會補貼,比如湖北佘祥林案總共賠了90多萬元。今年剛修訂完《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賠償,但尚未實施,因此趙作海案仍按原標準賠償。
應引入陪審團
晨報:如何才能修復人們的信心?
何家弘:缺乏公信力,這不是司法一家的問題。目前的解決方案,是在司法裁判中吸引更多的民眾參與,現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影響有限,應建立陪審團制度等,這有利于恢復人們的信心。
原文鏈接 [北京晨報] 何家弘:如何讓冤案不再重演
(編輯:程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