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是我國民事權利保護的一部重要法律。正在審議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將機動車肇事民事侵權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類型,單獨設立一章予以規定。草案在肯定現行立法的基礎上,對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肇事民事侵權責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因有一些規定可能還不夠完善,草案目前尚在征求意見當中, 為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保險公司限額賠償”的立法表述
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確立了引入強制保險制度解決機動車肇事賠償問題的新模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依據法定歸責原則確定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部分,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支付,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其與機動車投保人簽訂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向投保人或者直接向受害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事故責任賠償金。這一做法是機動車投保人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社會化方式,有利于及時救助傷者、快速解決事故糾紛、降低機動車投保人的責任風險。但是,保險公司并非機動車肇事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
現行立法中有關“機動車肇事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表述,易造成“保險公司是機動車肇事侵權責任賠償主體”的誤解。筆者建議將相關的立法表述為:“機動車肇事造成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賠償金”,以便對法律進行準確理解與適用。
二、建議增加“無牌無證等禁止行駛機動車肇事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既包括合法上路行駛的,也包括法律禁止上路行駛的。例如,無牌無證、挪用牌證、假牌假證、已達報廢標準、已辦停駛、擅自改裝、拼裝等機動車。其中多數機動車技術性能低劣,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目前,在我國農村、城鄉結合部等地區,由法律禁止上路行駛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已占有相當比例。為此,筆者建議增加對無牌無證等法律禁止上路行駛的機動車交通肇事責任的規定。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建議立法參照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模式和保險公司限額支付賠償金的標準,規定先由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從而有利于對事故受害人的救濟和保護,維護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權威性,促進交通事故賠償法律制度的規范與統一。
三、建議完善“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機動車肇事賠償責任”的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建議立法適用“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與“替代責任”并用的規則予以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通事故直接侵權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當存在替代責任情形時,機動車肇事侵權責任的賠償主體可以為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駕駛人。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對于機動車所有人自行駕駛的,所有人、使用人、駕駛人即為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二,對于機動車所有人請他人駕駛的,所有人、使用人與駕駛人分離,但是所有人與使用人仍屬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或稱使用人作為機動車駕駛人侵權賠償責任的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第三,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分離,使用人與駕駛人可能為同一人或者分為兩個人。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使用人即為機動車駕駛人侵權賠償責任的替代責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時,機動車所有人并非機動車駕駛人侵權賠償責任的替代責任人,但是如果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為加強立法的可操作性,立法中可以列舉諸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分離時的情形,但是仍然難以窮盡現實情況。因此,筆者建議立法增加抽象性法律規則作為一般性規定,以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
四、建議立法不應減輕“免費搭乘中對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對于免費搭乘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屬于搭乘一方機動車責任的,是否可以減輕對搭乘人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免費搭乘不應適用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規則對此做出特別規定。因為機動車是具有高危險性的交通運輸工具,其對公民的人身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存在巨大的危險性。機動車駕駛人對有償或者無償的乘車人,自允許其搭乘時起均應平等地負有法定安全注意義務。當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時,機動車駕駛人對乘車人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直接作為確定其事故賠償責任的依據。降低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即為降低機動車駕駛人對乘車人所應當盡到的法定安全注意義務,不利于對生命權、健康權以及財產權的保護。因此,筆者建議免費搭乘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屬于搭乘一方機動車責任的,不應減輕對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原文鏈接:機動車肇事民事侵權責任的立法建議
(編輯: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