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我國保險市場、保險消費需求和保險業發展內外部環境的變化,以及相關法律的調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經具有必要性、緊迫性。”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建議,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他認為,我國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頒布以來雖歷經四次修訂,但仍滯后于時代發展需要,亟須通過系統性修法為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鄭功成表示,我國保險法在2002年、2009年進行過兩次有限修訂,2014年、2015年對個別文字修訂,因而基本上還停留在10多年前的落后狀態?!斑@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保險業自身在經歷過追求速度的階段后亦暴露出不少問題,法律的滯后局面已經影響到公眾對保險業的認可和整個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编嵐Τ烧f。
在他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協調。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我國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險法與民法典有著密切的關系,但現行保險法的相關表述、規定與民法典并不協調,從而引起法律沖突和認識誤區,這種現象亟待通過修法來加以調適。此外,保險法還需要與“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決策部署相銜接,并為“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鄭功成建議主要修改以下內容:在總則部分,應宣示立法宗旨、基本原則等,目前的法條顯然還不足。具體而言,第三條應當增加對保險活動的具體內容即業務范圍進行基本規范;第四條應當在行政法規后增加“和行業基本規則”;第五條闡述的保險原則不能僅限于誠信原則,還應當加上自愿、公平原則。
在保險合同法條部分,應參照民法典,對格式條款應當提示的情形、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行修改完善;將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修改為“三年”,與民法典規定保持一致;增加視為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修改投保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的后果規定;完善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條件規定;設置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
在保險業法條部分,應增加對“經營有長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償付能力的相關規定;擴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范圍;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強化糾紛調解;增加保險公估人的概念和監管規定;修改需要審批保險條款費率的范圍;增加確定重點監管對象、接管的觸發條件;審慎處理保單打折問題;建立跨境監管合作制度;完善審批受理和備案制度等。